关注政策方向是企业制定营销战略的重要前提。2021年,中国发布了很多影响商业、行业和广告营销的政策法规。根据科特勒增长实验室的收集与分析,今年的政策法规主要聚焦于以下几个方面:网络安全、用户权益、金融安全、反垄断、双减、促消费、广告治理等。
关键词一:网络安全
1.国家网信办:《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赴国外上市要申报
2021年7月10日,国家网信办修订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重点关注第六条和第十条——
第六条 :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第十条:网络安全审查重点评估采购活动、数据处理活动以及国外上市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产品和服务使用后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扰或破坏的风险;
(二)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的危害;
(三)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开放性、透明性、来源的多样性,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为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导致供应中断的风险;
(四)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
(五)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毁损以及非法利用或出境的风险;
(六)国外上市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国外政府影响、控制、恶意利用的风险;
(七)其他可能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国家数据安全的因素。
关键词二:用户权益
2.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表决通过,11月1日起执行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该法案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
《保护法》的第四条对提到的个人信息进行了定义: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作为我国第一部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将自然人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全面纳入保护范围,为信息处理者的合规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方向性指导。
法律明确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对人脸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作出规制,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等,充分回应了社会关切,为破解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据新华社总结,《保护法》明确了:①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②处理生物识别、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应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③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
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流量造假、操纵热搜、大数据杀熟行不通
2021年8月2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稿》所涉的范围非常广泛。《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所谓的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是指应用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检索过滤类、调度决策类等算法技术向用户提供信息内容。
这也就意味着,几乎所有依靠算法提供服务为商业模式的互联网公司,都在监管范围内:今日头条、抖音等信息流平台是业内公认的算法驱动平台,即便微博这类用户生成内容(UGC)平台上同样有信息推荐算法,而用户在微信朋友圈内常见的信息流广告,亦是推荐算法的结果。此外,包括阿里巴巴、京东、拼多多、滴滴、美团、饿了么等公司也都有浏览相关的算法推荐。
此外,市场监管总局今年也曾起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新业态中的价格违法行为】 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上一年度销售总额 1‰以上 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用大数据分析、算法等技术手段,根据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基于成本或正当营销策略之外的因素,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价格的;
(二)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尚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等形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竞争者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正式实施
2021年9月1日起,中国第一部有关数据安全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正式施行。这部法律分别从监管体系、数据安全与发展、数据安全制度、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数据处理活动进行规制,同时也明确建立了一个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安全审查制度,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
《数据安全法》明确了数据安全监管的约谈制度,但未明确主管部门的层级要求;明确了未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所属企业组织、个人的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数据安全法》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法律责任等,让国家重视了「数据要素」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对于经济生产发展的意义。
之前在广告投放或者精准营销领域里,会有一些企业走「擦边球」,《数据安全法》的正式实施,规定了数据如何处理和交互,对行业发展有积极影响,全面保护了用户的信息权益,同时让下游企业客户对包括数据保护CDP、隐私计算等数据流通新技术加以关注。
关键词三:金融安全
5.央行:《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2021年6月21日,央行有关部门就银行和支付机构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提供服务问题,约谈了工行、农行、建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等部分银行和支付机构。9月25日,央行、网信办、最高院、最高检、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6.央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21〕259号)》,明年3月1日起,微信、支付宝个人收款码不能用于经营收款
2021年10月13日,央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21〕259号)》,从支付受理终端业务管理、特约商户管理、收单业务监测三个方面入手,对收单机构和清算结构提出了一系列的管理要求。与此同时,条码支付也被纳入监管,对个人收款条码的使用规范做出具体规定,并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通知》对收款条码管理进行了说明,对于个人或特约商户等收款人生成的,用于付款人识读并发起支付指令的收款条码,应有效区分个人和特约商户使用收款条码的场景和用途,防范收款条码被出租、出借、出售或用于违法违规活动。对于具有明显经营活动特征的个人,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不得通过个人收款条码为其提供经营活动相关收款服务。
关键词四:反垄断
7.工信部:召开「屏蔽网址链接问题行政指导会」,限期解除屏蔽网址链接
2021年9月9日下午,工信部有关业务部门召开了「屏蔽网址链接问题行政指导会」。会上,工信部提出有关即时通信软件的合规标准,要求限期内各平台必须按标准解除屏蔽,否则将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当天参会的企业包括阿里巴巴、腾讯、字节跳动、百度、华为、小米、陌陌、360、网易等。
工信部在前期APP专项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互联网行业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决定开展互联网行业专项整治行动。专项整治行动聚焦8类问题,在扰乱市场秩序方面,重点整治恶意屏蔽网址链接和干扰其他企业产品或服务运行等问题,包括无正当理由限制其他网址链接的正常访问、实施歧视性屏蔽措施等场景。
关键词五:双减
8.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2021年7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其中,第13条规定: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已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全面排查,并按标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通过审批的,取消原有备案登记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外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已违规的,要进行清理整治。
关键词六:促消费
9.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商务领域促消费重点工作的通知》,提出14条促消费措施
2021年9月16日,商务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商务领域促消费重点工作的通知》,提出14项促消费措施,包括促进新车消费、提振餐饮消费、鼓励发展「互联网+回收」等新型业态模式、推动建设改造一批乡镇商贸中心等内容。
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8月,受多省多点新冠疫情影响,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上涨2.5%,涨幅较7月大幅收窄6个百分点,创去年9月以来新低。同时,疫情给尚处于恢复过程中的服务业带来较大冲击,道路运输、航空运输、住宿、餐饮、租赁及商务服务、生态保护及环境治理、文化体育娱乐等接触型聚集型服务行业商务活动指数均降至临界点以下,业务总量明显减少。
商务部表示,接下去,要从加力稳住大宗消费重点消费、促进新型消费加快发展、优化提升消费平台载体等三大方面来促进消费。在加力稳住大宗消费重点消费方面,商务部提出了促进新车消费、扩大二手车消费、促进家电家具家装消费、提振餐饮消费等四项具体措施。
关键词七:广告治理
10.市场监管总局:《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直播、跨境电商纳入监管范围
市场监管总局11月26日公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为期一个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回应社会关切,明确将以互联网直播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跨境电商广告纳入监管。
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不得利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办法是在2016年原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2019年,电子商务法、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相继施行,为互联网广告监管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和立法借鉴。为适应当前互联网广告监管工作新形势新任务,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工作,更名为《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并起草了公开征求意见稿。
免责申明:问答内容为用户发布,不代表云媒派的立场,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在核实后24小时内删除内容。